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知民初180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好再来超市,住,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文苑小区**门市/div>经营者:徐广东。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好再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其与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好再来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