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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滴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民初1727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滴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滴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1727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210816002。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1082093。

被告:西安滴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三路东财富中心**第********一社会信用代码×××131。

法定代表人:李建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24195。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0000元”,放弃诉讼请求第三项,后又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0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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