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48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购购便民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45号,注册号500105600241087。
经营者:何桂先,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彬,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购购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