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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厨联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厨联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中厨联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221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系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厨联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办事处东大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叶兵。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厨联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退还原告650元。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韩逸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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