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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福泉新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540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福泉新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福泉新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40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仕耀,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福泉新视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马巷街**iv> 经营者:许智义。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福泉新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审 判 员 (陈 璐 璐) 审 判 员 (叶 鑫 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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