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22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爱尚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社会信用代码×××843。
法定代表人:吴厂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森林,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爱尚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