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华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铜山区马坡镇前八段村。
法定代表人:毕德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徐州华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1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德公司经吴芬同意,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华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华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徐州华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