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30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闽兴水暖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丰达石油运输贸易有限公司门面(延安路)。
实际经营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171(老顽固防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49。
法定代表人:杨余远。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闽兴水暖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7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侵权损失10000元(壹万元整)”,同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本案纠纷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