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673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庆元,男,原大连奥林匹克电子城鑫开元联创数码商行经营者,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庆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