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327号 原告:余洪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市正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双。
原告余洪斌诉被告乐平市正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2019年7月29日,原告余洪斌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洪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洪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余洪斌负担,退回余洪斌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