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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MSC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终1493号
案件名称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MSC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MSC软件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吴江),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成波,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程,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达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4675。

法定代表人:道格拉斯W˙坎姆贝尔,该公司副总裁、秘书长和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刘晓莺,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吴江)、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MSC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MSC软件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吴江)和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同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MSC软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5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MSC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MSC软件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吴江)、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各负担53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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