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刑更1737号罪犯张平平,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平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张平平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冀06刑终6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2月1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平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获得奖励:考核表扬4次。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66.44元。
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同意该意见)。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平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平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