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758号山东德州扒鸡有限公司与德州沈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德州沈氏食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的义务,本院审判部门移送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至2019年7月23日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德州沈氏食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000元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9)鲁01执758号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