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46号原告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生态工业城濂溪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
法定代表人黄海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龙开河路30号东盟学洲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84。
法定代表人黎泽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52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并提供了案外人黄海关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濂溪支行存单(金额为伍拾万元整)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黄海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濂溪支行存款500000元(账号:14×××79);
二、冻结被告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52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