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207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畅前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德路32号3号楼1层107、108、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畅。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河南省畅前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