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2民初107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土辉,男,199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金,广东玮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土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土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