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191民初128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芳,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昌北京西五金建材店,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理想家园21栋10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W。
经营者:胡遵藩,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贤辉,男,汉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与胡遵藩系父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林,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与胡遵藩系翁婿关系。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昌北京西五金建材店(以下简称京西五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芳、甘志强与被告京西五金店经营者胡遵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贤辉、周春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京西五金店立即停止侵犯其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京西五金店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3.京西五金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系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其取得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经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发现京西五金店未经其许可,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刀片。
京西五金店的侵权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认为是宁波福达刀片公司产品而购买,侵害公司品牌形象和美誉度,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宁波福达刀片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京西五金店答辩称,“啄木鸟”商标是否广为知晓有待考证;
其所售刀片有合法来源,无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诉请的2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1997年7月21日,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056900号“”商标,商标由图片“啄木鸟””和文字“啄木鸟”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2.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鹏巨申请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对其购买行为进行保全,2018年7月9日,该处2名公证人员与葛鹏巨前往京西五金店,葛鹏巨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刀片3盒,支付9元后离开,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拍照,抽取2盒刀片进行封存,并于2018年9月17日制作(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18079号公证书。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为该次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650元。
当庭拆封查看宁波福达刀片公司所购案涉刀片,刀盒正面胶纸上印有类似第1056900号“”商标中的图片标识,图片中的文字为“啄木鸟”。
3.宁波福达刀片公司委托案外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与京西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律师费为3500元。
4.京西五金店于2003年9月30日核准注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五金零售,经营场所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2019年6月22日,京西五金店为取证其有正常的购买渠道,在洪城大市场购买2大盒刀片,外包装盒和刀盒胶纸上均有类似1056900号“”商标中的图片标识,其中外包装盒上的文字为“啄术岛”,刀盒上的文字为“啄木鸟”。
本院认为,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系第1056900号“”商标专有权人,京西五金店主张其有正常进货渠道,并提交在本院受理本案后其购买刀片的视频、刀片、单据,但该证据不能达到其之前所售刀片系合法取得的目的,且也为未说明向其销售刀片主体的具体情况。
本案中,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系第1056900号“”商标专有权人,比对京西五金店所销售的刀片和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生产销售的刀片:(1)京西五金店销售的刀片刀盒正面胶纸上的图片与1056900号“”商标中的内容近似,图片中的文字为“啄木鸟”;
(2)京西五金店刀片刀盒里面的刀片与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刀片外形一致,京西五金店所销售的刀片颜色均为银白色,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除1片为黑色外,其余为银白色;
故京西五金店销售的刀片很容易让消费者认为与宁波福达刀片公司有关联,易造成混淆,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要求京西五金店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宁波福达刀片公司未提交其因京西五金店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或京西五金店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等证据,故综合考虑京西五金店的规模、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主观过错程度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领域、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维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因素,酌定京西五金店应赔偿包含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昌北京西五金建材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昌北京西五金建材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赔偿包含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昌北京西五金建材店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