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5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禧永阀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禧永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广东禧永阀门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69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754元,合计26065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禧永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6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