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大道二村路段。
法定代表人:张健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剑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索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蚬涌社区陶瓷大街新建工业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骑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铭,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索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9年2月1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9000元,逾期不交将依法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要求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