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3479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谦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福平路1号1楼之2房。
法定代表人:陈彩凤。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谦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