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065号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景,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汪玮敏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