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4民初154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浩,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佳丰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中东上石里12巷2号。
经营者:李景尚。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海区佳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海区佳丰便利店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