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民初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商学院4-1-21。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富发名烟名酒店,所在地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贝子街唐云楼下。
经营人:彭朵朵,女,199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贝子街唐云楼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970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彭朵朵母亲。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林浩特市富发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锡林浩特市富发名烟名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