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胶州市欣彤超市。
经营者:刘陶。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2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胶州市欣彤超市交来执行案款4374.00元(含执行费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