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4661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富民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墨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电商路电子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RJM771。
法定代表人:林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墨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