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319号 原告:崔国宪,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苗远,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永在大道8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98548707X。
法定代表人:陈俊。
原告崔国宪诉被告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国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国宪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