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孙金龙毛笔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水上古城东街1-2-3号。
经营者:孙惠霞,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张堤口村019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民(孙惠霞妹妹),女,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孙金龙毛笔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孙金龙毛笔店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聊城市东昌府区孙金龙毛笔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聊城市东昌府区孙金龙毛笔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孙金龙毛笔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