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7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何,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本案于2019年2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明帆,广东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何及其辩护人郑明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何自2018年7月开始,在他人授意和安排下,租赁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下园巷11号1楼的仓库作为假烟存储仓库,并伙同徐某(已判决)、刘某(另案处理)驾车交接假烟,运送至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下园巷11号1楼的仓库内。
2018年8月10日9时许,徐金焕驾驶小型货车至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长块巷16号对出路面,与刘某交接假香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随后从徐某驾驶小货车上查获白沙(硬精品)香烟800条;
从刘某驾驶小轿车上查获白沙(硬精品)香烟300条;
从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下园巷11号1楼的仓库内查获双喜(软经典)、中华(软)等香烟共15223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3725371元)。
2019年2月14日,黄某何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某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黄某何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黄某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何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某何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内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