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40号申请人: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沪宜公路5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正东,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星火科技园综合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蒋愿。
被申请人: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
被申请人:李刚,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北西遥村。
法定代表人:李传征。
被申请人:天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宅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申请人:山东中交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北西遥村。
法定代表人:刘向荣。
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李刚、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蒋愿、山东中交重工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李刚财产100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交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或被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高速液压夯实机一台(型号TRA40,价值2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各50000元。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保单号:PZDM201943010000000373),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并在《工程机械》杂志及网站上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
原告认为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如下: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是制造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位,从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制造销售了42台,有银行流水和三个公证书证明;
李刚是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李刚的妻子蒋愿是法人代表,李刚从该公司1年时间拿了300多万元,该两人与该公司人格混同,有银行流水可以证明;
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是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位,有租赁合同和银行流水证明;
天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系替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收款的单位,有银行流水证明;
山东中交重工有限公司从2018年4月起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目前未有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山东中交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有经济往来,但目前无证据证明上述公司间的经济往来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有关;
虽被申请人李刚系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但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公司人格混同,故驳回申请人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以上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但申请人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或被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高速液压夯实机一台(型号TRA4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