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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盛升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8504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盛升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苑亚品;石家庄盛升日化有限公司;李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504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亚品,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石家庄盛升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

被告:李永,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苑亚品、石家庄盛升日化有限公司、李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陈震威人民陪审员  曹瑞强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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