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民初4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亿佳美连锁超市新惠店。
工商注册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路东段食品加工园区。
经营者:郭晓燕。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亿佳美连锁超市新惠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亿佳美连锁超市新惠店达成和解为已履行为由提出撤回起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