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351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红宝石葡萄酒有限公司,住蓬莱市南关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欣。
被告:北京龙水路商贸中心,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盛园二区13栋(门头名称:烟酒茶生活超市龙水路商贸)。
经营者:郑淑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蓬莱红宝石葡萄酒有限公司、北京龙水路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