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初38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莲花商场。
住所地:烟台招远市初山路120号的莲花商场(罗峰路与初山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莲花商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30日立案。
因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重新组织准备证据材料,另行诉讼,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招远市莲花商场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招远市莲花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