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95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地址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忠生,男,汉族,1952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廖忠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被告廖忠生的起诉。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