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2739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颖、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达哦达火锅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文明街昆明老街正义坊A2幢2层18、19、20、21、22、23号商铺。
经营者:詹通达。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达哦达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达哦达火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