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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执11984号之二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119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住天津市西青区复康路196号王顶堤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八区增1号、7号,注册号120111600290538。

经营者:刘飞,男,汉族,1986年2月5日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4。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广东省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昌宝东路四横路8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J。

法定代表人:罗祖红。

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16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应向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5000元(已包含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5000元(已包含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被执行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执行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费1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铭鑫飞装饰材料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法追加其经营者刘飞(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

此外,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飞登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限截至2020年7月2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刘飞名下车牌号码为津Q×××××车辆(查封日期由2019年7月12日起算)。

另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财产结果无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1198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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