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122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州94111旧金山市。
法定代表人:THOMAS 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正,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大仓汇服装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经营者:谭家进。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西安大仓汇服装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