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辖终1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先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东县安力减压阀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原审被告:佛山市农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上诉人惠州市先锋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东县安力减压阀制造厂、原审被告佛山市农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9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惠州市惠城区,故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审被告佛山市农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广东省佛山市五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