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56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芭尔莉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南十巷3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0Y。
法定代表人陈晓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