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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与滨海开发区动力柠檬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391号
案件名称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与滨海开发区动力柠檬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滨海开发区动力柠檬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91号 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1号5号楼3单元602户。

法定代表人:张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萌,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滨海开发区动力柠檬餐饮店,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欢乐海沙滩美食街1号商铺。

经营者:战文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开发区动力柠檬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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