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5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男,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育新街顺通百货批发店。
经营者:张宝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育新街顺通百货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