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88号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丽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J。
法定代表人:韩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丽雅特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北路富泉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W2T。
法定代表人:张仁富。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丽雅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543555.0)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