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3134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ZhengBo),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圣福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中村村****iv> 法定代表人:兰良富。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告杭州圣福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