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674号原告:陈旭,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霆,男,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德合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工业****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张苏麟。
被告:张苏麟,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陈旭与被告深圳市德合昌实业有限公司、张苏麟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旭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