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2014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泰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三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东部。
法定代表人:曹永军。
被告:五常市哈睿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常市安家镇长发村前刘家屯。
法定代表人:赵吉强。
被告:淄博量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247号(潘成粮油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苗军。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泰丰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哈睿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淄博量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接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