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44号原告:刘俊,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鸿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汉源大道与昆仑大道交汇处徐州美的广场**负**。
法定代表人:郑重,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俊与被告徐州鸿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