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691、69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金箭洁具商行。
经营者:吕向辉。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金箭洁具商行(经营者:吕向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