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81号原告:樊秋冬,男,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备,男,现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久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东段乡石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秋冬与被告王永备、霸州市久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樊秋冬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秋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秋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樊秋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