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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爱良与洪松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355号
案件名称林爱良与洪松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爱良;洪松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355号原告:林爱良,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臻,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松青,男,汉族,1961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林爱良与被告洪松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林爱良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林爱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爱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爱良负担。

审 判 长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人民陪审员  顾国庆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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