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355号原告:林爱良,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臻,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松青,男,汉族,1961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林爱良与被告洪松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林爱良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林爱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爱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爱良负担。
审 判 长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人民陪审员 顾国庆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