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95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夏楼镇好又多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灵璧县夏楼镇古城街与灵房路交叉口西200米处。
经营者:叶爱中。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夏楼镇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